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马某某与被执行人马*抚养费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特民初字第1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日向被执行人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马*支付申请人马某某案款3200元,并由被执行人马*承担申请执行费50元,本案案款32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马*与申请执行人马某某案外自行给付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新疆特克斯县人民法院(2013)特民初字第1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