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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与赵*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谷与被告赵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被告赵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经常居住地为北京市区东区号楼单元室,申请移送到其经常居住地北京**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被告赵的户籍所在地虽为北京市区路号灰楼层号,但其经常居住地为北京市区东区号楼单元室,原告谷*认可被告赵的经常居住地为北京市区东区号楼单元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被告赵**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赵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北京**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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