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赵*与曲**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赵*与被执行人曲**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北京**民法院作出的(2013)丰民初字第084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书确定:一、坐落于北京市丰台区久敬佳园二区一号楼一单元三〇二号房屋归曲**所有。二、曲**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赵*房屋折价补偿款十八万元。三、驳回赵*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曲**的反诉请求。如果曲**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四千九百元,由赵*负担二千四百五十元(已交纳),由曲**负担二千四百五十元(赵*已预交,曲**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赵*);反诉费四百元,由曲**负担(已交纳)。权利人赵*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曲**进行财产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曲**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赵*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的(2015)丰执字第338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