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丘*强、丘*海与丘*生、钟某某、戴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丘*强、丘*海与被告丘*生、钟某某、戴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接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的通知后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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