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丘*强、丘*海与被告丘*生、钟某某、戴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接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的通知后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
原告蔡*与被告涂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吴**、吴**与上官某强、上官某萍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陈*与郑**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执行案例
姜某某与李**、陈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蓝某某与张某某、邱某某、阙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沈*、李*甲与邹**、邹**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钟某某与刘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