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肖*某、朱某某、肖*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79元,由原告黄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原告谢某某诉被告陈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某某诉李**、李**、刘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某某诉李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李*诉马*、马*甲、刘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程某某诉被告蔡某某、赵某某、蔡**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谌*与被告丁*、吴某某、丁*甲婚约财产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诉熊某、刘某某、熊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刘*与李*、李*甲、杜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与被告刘*某、刘*甲婚约财产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柳*甲与被告刘**、刘**、夏*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