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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某某与被告肖*某、朱某某、肖*甲婚约财产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肖*某、朱某某、肖*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79元,由原告黄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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