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甲与被告何*乙、被告夏*甲、被告夏*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因三被告外出务工,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且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致使无法向被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等法律手续。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何**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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