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于2015年9月2日立案执行冯**、冯*乙申请梁*、禤*甲、禤*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玉区法民初字第1636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梁*、禤*甲、禤*乙应支付申请人冯**、冯*乙案款443.0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裁定扣划被执行人禤某乙的银行存款443元,该款已由本院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广西壮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玉区法民初字第163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