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位与被告吕**、吕*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位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学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5元,减半收取183元,由杨学位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杨*、杨*某诉李**、李**婚约财产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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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苟**与被上诉人马**婚约财产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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