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王**与被告屈**、李**婚约财产纠纷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屈**、李**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0元,减半收取38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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