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邵*与被告张*、李*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邵*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邵*现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74元,减半收取1637元,退付原告邵*案件受理费1637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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