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焦某某与被告胡某某、李**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某、焦某某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彭某某、焦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80元,减半收取1690元,由彭某某、焦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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