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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甲、马某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甲、马某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以证据不足为由撤回对被告马某某甲、马某某乙的起诉,是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马某某甲、马某某乙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2252元,本院减半收取1126元,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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