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马*乙与被告马*丙、铁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马*乙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马*乙以“经法庭调解,我们和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马**、马*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千七百元,减半收取一千三百五十元由原告马**、马**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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