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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某某、麻*某、麻*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某与被告麻*某、麻*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某某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段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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