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魏某某、雷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经法庭调解,原告周某某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被告就诉讼费的负担达成协议。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案件的判决宣告前自愿提出的,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200,被告负担20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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