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吴*与李*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吴*申请执行李*婚约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吴*与被执行人李*经协商达成书面执行和解协议且正在履行中。现申请执行人吴*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作出的(2015)石大民初字第94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执行标的22500元,已执行7500元,未执行15000元,对未执行的15000元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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