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9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马*甲诉被告马*乙、马*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2015年9月6日,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马*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王**与穆**、穆**、杨*甲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尹*甲诉王*、王*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杨*与金**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海*与被告张**、明某某、张*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甲与杨**、李*乙、杨*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马*甲诉马*乙、马*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杨**、杨**与被上诉人马*婚约财产纠纷民事判决书
包*与刘**、马*、刘*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某某与王*、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张**、赵**、陈**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