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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王*艳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列原告张*诉被告王*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被告王*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称,我与被告于2011年4月28日举行婚礼,后来补办了结婚证,2011年7月9日生长女张*,2013年7月29日生次女张*,我们结婚时年龄不够,改了以后才办的结婚证,现在我向法院申请我与被告的婚姻无效,大女儿张*由我抚养,小女儿张*由被告抚养,互不承担孩子抚养费。

被告王**称,离婚我同意,孩子的抚养问题我也同意。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4月28日举行婚礼,并于2011年11月补办了结婚证书,结婚后于2011年7月9日生长女张*,于2013年7月29日生次女张*,原告张*生于1994年12月4日,至今未到法定结婚年龄,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了原告张*和被告王*。原告张*诉请宣告与被告王*的婚姻无效,大女儿张*由原告抚养,小女儿张*由被告抚养,互不承担孩子抚养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不具备法定结婚实质要件的男女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本案中原告张*在离婚诉讼时尚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原、被告婚姻关系无效,依法应作出宣告。对原告张*要求宣告婚姻无效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诉请要求“判令大女儿张*由我抚养,小女儿张*由被告抚养,互不承担孩子抚养费”一节,因《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故对原告的该诉讼请求,本院另行制作法律文书。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第(四)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宣告原告张*与被告王*的婚姻无效。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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