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甲申请执行杨某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2016)云2301执121号李*甲申请执行杨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3200.00元、申请执行费50.00元,合计3250.00元,2015年4月至2015年12月抚养费已经执行到位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楚雄市人民法院(2015)楚民初字第853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一项履行内容2015年4月至2015年12月抚养费已经执行完毕,现予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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