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丁信用社与胡*、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丁信用社与被执行人胡*、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高**民法院于2014年7月9日作出的(2014)茂**二初字第2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胡*应偿还借款本金81000元、利息75529.92元及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加倍利息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黎**对其中57000元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4214元,邮递费120元,由被执行人胡*、黎**负担4000元。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银信、房产、国土、车管、工商部门进行查询,对被执行人黎**的银行存款840元、胡*的银行存款390元进行了划拨,用于支付受理费1230元,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茂高法执字第37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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