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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马**诉被告陇西县公安局、陇西县公安局西郊派出所、第三人余三元、候岁琴治安行政处罚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陇西县公安局、陇西县公安局西郊派出所、第三人余某某、候某某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马某某负担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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