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陇西县公安局、陇西县公安局西郊派出所、第三人余某某、候某某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马某某负担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申请执行人平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宋**、刘**非诉执行审查一案行政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平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从日凤、邱**非诉执行审查一案行政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平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王**、马**非诉执行审查一案行政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平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段**、杨**非诉执行审查一案行政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平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彭**、张*非诉执行审查一案行政裁定书
杨**与渑池县城区客运管理所其他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与渑池县城区客运管理所其他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海军与渑池县城区客运管理所其他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吴**与渑池县城区客运管理所其他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茹朝午与渑池县城区客运管理所其他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