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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故意伤害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西**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1日作出(2010)玉中刑一初字第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谭**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谭**不服,提出上诉。广西**民法院于2010年11月5日作出(2010)桂刑二终字第7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撤销原判,以上诉人谭**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09年10月14日起至2024年10月1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1月15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3年1月25日作出(2013)柳市中刑执字第108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谭**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至2023年6月13日止。执行机关广西中渡监狱于2016年1月4日以(2016)减字第201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谭**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检察机关认为,对罪犯谭**提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提请的程序也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10月至2015年9月获奖励分142.71分。另查明,该犯系累犯。

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罪犯谭**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手册、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谭**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谭**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至2021年10月1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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