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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非法持有毒品罪,程*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以硚检公诉刑诉(2016)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喻*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程*在其租住的本市硚口区古四侧路6号2单元401号房间内,提供毒品和吸毒工具,容留其朋友胡*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2015年10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程*在上述家中,再次提供毒品和吸毒工具,容留其朋友杨*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同时,公安民警从被告人程*家中查获总重25.25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及甲基苯丙胺(冰毒)。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刑事侦查照片、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人杨*、胡*、吴**、吴**的证言、武汉市**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毒品入库登记单、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公安分局韩家街派出所现场检测报告书、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的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办案说明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明知是毒品而予以非法持有,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程*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程*的行为分别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应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程*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至本院审理期间自愿认罪,系坦白,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程*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指控成立。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性质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程*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2日起至2017年10月2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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