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邸*等人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洛阳市洛*区人民检察院以洛*检刑诉(2013)2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邸杨、张*、陈*、赵**、王**、王**、冯**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于2013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邸杨及其辩护人孙某某、石某某,被告人张*及其辩护人许某某,被告人陈*及其辩护人杨*,被告人赵**、被告人王**、被告人王**及其辩护人尚某某、董某某,被告人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邸*、张*通过网络从自己加入的QQ群中在考试时获取各类考试的试题、答案,为牟取私利分别将考试试题答案出售给被告人陈*;被告人陈*为牟取私利将所购买的答案出售给被告人赵**;被告人赵**购买“掌中宝”传输接收设备和“三利普”传输接受设备,用于帮助参加各类考试的考生作弊,向被告人陈*购买答案后通过以上设备将考试试题答案发送给考生。

在2012年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2012年护士资格考试、2012年医师资格考试、2012年二级建造师考试、2012年经济师考试、2012年全国司法考试、2013年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期间,被告人赵**伙同被告人冯**、王**、安**(另案处理)等人向参加上述考试的考生发送考试试卷答案;被告人王**在明知赵**等人非法买卖各类考试试题答案的情况下仍多次向赵**提供笔记本电脑、车辆等作案工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邸*、张*、陈*、赵**、王**、王**、冯**违反国家保密法的规定,以牟取私利为目的故意泄露国家秘密,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赵**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表示认罪服法,希望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表示认罪服法,希望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无异议;陈*未从事对2012年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和2012年经济师考试试题答案的泄露;由于年幼无知和法律知识匮乏,一时糊涂触犯法律,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对其应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其辩称只卖给被告人陈*2012年护士资格考试试题答案、2012年医师资格考试部分试题答案和2012年全国司法考试试题答案,表示认罪服法,希望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无异议。因张*系非国家工作人员,犯罪情节轻,犯罪的主观恶性小,且是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综上,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邸*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辩称其只卖给被告人陈*2012医师资格考试和2013年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的试题答案,表示认罪服法,希望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2、邸*的行为属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范围内量刑;3、邸*自愿认罪,应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表示认罪服法,辩称其和赵**是大学同学,关系不错,不知道赵**发答案是违法行为,才借给其电脑;赵**租车发答案,王**只是给其一个租车电话,赵**自己联系并租的车;没有从赵**处获得利益,只是出于朋友情谊,因法律意识淡薄,才犯法,希望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表示认罪服法。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在本案中,被告人王**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王**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王**犯罪情节较轻,系在校大学生,社会危害性较小,系初犯、偶犯,可以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综上,建议法院对王**适用缓刑或免于刑事处罚。

冯**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表示认罪服法。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邸*、张*通过网络从自己加入的QQ群中在考试时分别获取2013年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答案、2012年医师资格考试部分试题答案和2012年护士资格考试试题答案、2012年全国司法考试试题答案、2012年医师资格考试试题答案。邸*和张*为牟取私利分别将上述考试试题答案出售给被告人陈*。陈*将从邸*和张*处购买的答案转售给被告人赵**。赵**还通过QQ从其他人手中购得2012年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2012年二级建造师考试和2012年经济师考试试题答案。赵**在2012年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2012年护士资格考试、2012年医师资格考试、2012年二级建造师考试、2012年经济师考试、2012年全国司法考试、2013年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期间,用其购买的“掌中宝”传输接收设备和“三利普”传输接受设备帮助参加上述考试的部分考生作弊。2012年护士资格考试期间,被告人冯**、王**、安**(另案处理)在赵**向参加上述考试的考生发送试题答案时为其帮忙。2012年全国司法考试和2012年二级建造师考试期间,王**在赵**给考生发送答案时为其开车服务。被告人王**在明知赵**非法买卖各类考试试题答案的情况下仍多次向赵**提供笔记本电脑,并为其介绍车辆供其发答案所用。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邸*、张*、陈*、赵**、王**、王**、冯**的供述与辩解;安**的供述;洛阳市国家保密局所出具的保密规定;对邸*、张*、陈*、赵**、焦**的扣押物品清单及扣押物品照片;证人焦**、邱**、陈**的证言;王**指认照片及辨认说明、辨认照片、辨认笔录;邸*的到案经过及羁押证明;对张*、陈*、赵**、王**、安**、冯**的抓获证明;被告人邸*、张*、陈*的支付宝账户信息及交易记录;陈*的支付宝交易记录、QQ空间资料、QQ好友资料截图及所创建的QQ群空间资料;张*与陈*QQ聊天记录、张*与“罗老师”QQ聊天记录、张*与“田兄”QQ聊天记录、张*与“珊*”QQ聊天记录、陈*与邸*QQ聊天记录、陈*创建的QQ群聊天记录、陈*与赵**QQ聊天记录、赵**与冯**QQ聊天记录;2012年司法考试、2012年护士资格考试考生信息表;赵**与“天智考研”、“小白”、“小鲤鱼”聊天记录;2013年考研英语试题及答案、2013年考研政治考试试题及答案、2012年司法考试试题及答案;赵**电脑内储存的试卷及答案照片、三利普传输接收设备资料、宣传资料、作弊资料;赵**刻制的印章照片;向赵**购买2012年护士资格考试试题答案的考生名单及赵**暂住处提取的考生资料;七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法庭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陈*、张*、邸杨、王**、王**、冯**违反国家保密法规定,以刺探、收买的方式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因七被告人均不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当,应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定罪。被告人赵**、陈*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情节严重。被告人王**、王**、冯**在本案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七被告人在开庭过程中均认罪,有悔罪表现,酌定对其从轻处罚。冯**犯罪情节轻微,对其应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赵**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10日起至2016年7月9日止。)

被告人陈**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2月7日起至2016年2月6日止。)

被告人张**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18日起至2014年9月17日止。)

被告人邸杨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1日起至2014年2月28日止。)

被告人王**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王**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冯**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作案工具:惠普牌笔记本电脑1台、三星牌笔记本电脑1台、华硕牌笔记本电脑1台、联想牌笔记本电脑2台、戴尔牌笔记本电脑1台、东芝牌笔记本电脑1台、电脑主机2台、手机1部、三利普发射器3台、掌中宝发射器2台、三利普接受器44个、掌中宝接收器3个、作弊接收器充电器23个、充电盒子23个、柏文通广告一包、印章3枚、连接线及杂物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元月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