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中与被告安徽汇**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中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中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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