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李**与李明智土地补偿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李**与被告李明智土地补偿费纠纷一案,原告李**、李**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李**撤回起诉。

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2450.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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