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平顶山**道大营社区第五居民组土地补偿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平顶山**道大营社区第五居民组土地补偿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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