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平顶山**道大营社区第五居民组土地补偿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陈**与济宁市任**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邢**与济宁市任**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程**与济宁市任**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济宁北湖**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马*与济阳县济**家居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耿光耀与济宁市任**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谷*与济宁市任**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济宁市任**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济宁市任**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周**与被告韩**资公司通海水域污染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