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泉州建**有限公司与柯**、胡**侵害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泉州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柯**、原审被告胡**侵害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民法院(2014)鄂**中知初字第0312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受理本案后,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建**公司于2014年10月23日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在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紫帽镇,应按被告住所地来确定管辖,因此本案应由福建省**民法院管辖,请求一审法院将本案移送至福建省**民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柯**以胡**在湖北省武汉市销售被控侵权产品,侵害其专利权为由提起本案诉讼,并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本案侵权行为地属一审法院辖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建**公司的管辖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建**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案管辖异议申请费人民币100元,由建**公司负担。

上诉人诉称

建**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湖北省**民法院(2014)鄂**中知初字第03128-1号民事裁定;2.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福建省**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建**公司住所地为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紫帽镇,且本案为侵害专利权纠纷,应由福建省**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柯**、原审被告胡**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柯**诉胡**、建**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依据柯**提交的证据,可初步证实胡**经营的武汉市东西湖鑫耀汽配经营部销售了本案被控侵权产品,湖北省武汉市是本案侵权行为地。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被控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之规定,湖北省**民法院作为本案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综上,湖北省**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建**公司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