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周*秀诉被告华**有限公司营业信托纠纷一案,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属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已由原告预交),因适用简易程序且撤诉结案,本院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