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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限公司与浏阳**河机械厂、詹**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镇江**限公司与被上诉**浏河机械厂、詹**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长沙**民法院于2013年7月3日作出(2012)长中民五初字第0162号民事判决,镇江**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长沙**民法院将《长**级法院预交上诉受理费通知》送达给镇江**限公司后,该公司未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申请。虽然镇江**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取证困难,诉讼成本过高为由,申请撤回上诉,但因该公司未缴费的情况发生在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对上诉人镇江**限公司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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