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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公诉刑诉(2015)6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候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连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候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30日10时许,被告人作为华**钢厂制氧车间主操工,在车间检修工作期间,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操作不当点击电脑屏幕进气阀门开关,导致空气回流到空冷塔内,将正在塔内检修的工人程*吹下空冷塔。经安阳县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程*系因颅脑损伤合并胸腔脏器损伤死亡。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尸体检验报告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本院查明

另查明,2015年12月11日,候某某与程*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在用人单位已赔偿程*家属的基础上,候某某一次性赔偿程*家属各项损失共计53500元,程*家属对候某某给予谅解。经安阳县司法局调查评估,认为被告人候某某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同意适用社区矫正。

上述事实,被告人候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示证、质证的被告人候某某供述、证人秦某某、王某某、张**、张**等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安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安阳县公安局蒋村派出所到案经过、调解协议、谅解书、收到条、安阳县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候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候某某认罪态度较好,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经安阳县司法局调查评估,认为被告人候某某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同意适用社区矫正,对其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候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裁判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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