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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犯强迫劳动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作出(2014)胶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姜某某犯强迫劳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2013年8月14日起至2016年8月1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4年12月29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于2016年1月6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报称,罪犯姜某某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建议对其假释。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姜某某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其原判刑期已执行二分之一以上。该犯自服刑以来,获表扬一次,嘉奖一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姜某某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调查评估意见书、假释建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姜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姜某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假释之日起至2016年8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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