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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谢某某、达**、达**、王某某、刘**、周某某、闵某某、蒲**、李**骗取贷款罪,蒋某某、胡某某、郭**犯违法发放贷款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00年9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兰州**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原审被告人蒲**,男,1982年4月21日出生于甘肃省临洮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洮县衙下集镇红宇村喇叭社51号,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马滩中街1118号。2013年9月12日因涉嫌犯骗取贷款罪被监视居住。

原审被告人李**,男,1982年6月24日出生于甘肃省兰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河咀村9号,住兰州**金惠花园8号楼5单元601室。2013年9月12日因涉嫌犯骗取贷款罪被监视居住。

原审被告人郭**,女,1966年5月30日出生于甘肃省兰州市,汉族,中专文化,原系兰州**农村信用合作联**堡分社主任,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西北新村15号701室。2013年9月28日因涉嫌犯违法发放贷款罪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依法监视居住。

二审请求情况

兰州**人民法院审理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冉某某、刘**、谢某某、达**、达**、王某某、刘**、周某某、闵某某、蒲**、李**骗取贷款罪,蒋某某、胡某某、郭**犯违法发放贷款罪一案,于2015年4月14日作出(2015)七刑初字第11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冉某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3万元;被告人刘**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谢某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达**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达**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王某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刘**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周某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闵某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蒲**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李**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蒋某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胡某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郭**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冉某某、蒋某某、胡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冉某某、刘**、谢某某、达**、达**、王某某、刘**、周某某、闵某某、蒲**、李**骗取贷款罪,蒋某某、胡某某、郭**犯违法发放贷款罪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三)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2015)七刑初字第115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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