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史兴国与被告甘肃**开发公司、张**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史兴国经本院告知不预交诉讼费用,也未在法定期间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9092元,减半收取4546元,由原告史兴国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刘**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邢*其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
蔡*珊犯虐待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罪犯赵**拐卖妇女、儿童罪,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石某某犯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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