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史兴国与甘肃省**开发公司、张**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史兴国与被告甘肃**开发公司、张**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史兴国经本院告知不预交诉讼费用,也未在法定期间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9092元,减半收取4546元,由原告史兴国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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