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天津市**热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天津市**热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担负。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