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诉被告四平翔**有限公司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季某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王*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聚众斗殴、故意伤害、寻衅滋事、非法侵入住宅、开设赌场二审刑事裁定书
张**犯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离某犯妨害驸公务罪、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刘*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涟水县经济开发区张*社区居委会新庄组与李**、蒋**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唐山市曹妃甸区第五农场与李**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二审刑事裁定书
张**犯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刑事裁定书
付某甲、余*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一审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