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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与林**、林**、吴**一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朱**因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丰县人民法院(2014)汕海法可民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朱**的委托代理人邱**,被上诉人林**、林**的委托代理人林**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吴**一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海丰县人民法院(2014)汕海法可民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海丰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朱**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050元,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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