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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斗**民委员会与卢**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市斗**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卢**(以下简称被告)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在本院电话通知过程中主动联系原告偿还涉案款项,原告基于该事实的发生而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珠海市斗**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44元,由原告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新环村民委员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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