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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马**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马**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50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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