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湖北**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14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湖北**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对被告湖北**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36元,减半收取518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薛*强诉协鑫集成科技**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家惠诉协鑫集成科技**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范文革诉**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杜**诉协鑫集成科技**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夏学志诉协鑫集成科技**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佛山电**限公司与陆**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佛山电**限公司与马**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佛山电**限公司与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佛山电**限公司与魏**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佛山电**限公司与陈**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