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俊**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与被告丹东市**有限公司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期内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司法救济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刘*与武汉南**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刘**与武汉南**有限公司、黄冈南**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周**与武汉南**有限公司、黄冈南**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王**与武汉南**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夏**与武汉南**有限公司、黄冈南**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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