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龚**与北京市**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龚**与被告北**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法官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诉称

原告龚**起诉称:2010年9月22日,原告龚**与被告签订汽车户名使用挂靠协议,约定原告龚**将自行出资购买的车牌号为京p619s2轻型普通货车挂靠在被告名下。2014年9月22日合同期满,但被告拒不将车辆过户回原告龚**名下。故原告龚**诉至法院解决。要求1、被告协助原告龚**将车牌号为京p619s2轻型普通货车过户给原告龚**,并返还过户车辆有关手续;2、被告返还原告龚**押金2000元;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22日,原告龚**与被告签订汽车户名使用挂靠协议。约定原告龚**将自购的车牌号为京p619s2轻型普通货车挂靠在被告名下。被告每年一次性收取原告龚**管理费1500元,被告负责为原告龚**办理该车辆的营运手续。被告收取原告龚**风险抵押金2000元,此款在车辆转出被告、报废、丢失等后凭实收款项收据退还。被告代原告龚**办理车辆保险,费用由原告龚**承担。此外,协议还约定了其他内容。协议签订后,双方开始履行。原告龚**自购车辆挂靠在被告名下,并向被告交纳管理费。同时原告龚**向被告交纳了风险抵押金2000元,被告收款后向原告龚**出具了收据,注明:甲乙(被告、原告龚**)双方所签合同是四年,合同到期退还押金。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原告龚**要求被告将自购车辆转回原告龚**名下并返还风险抵押金,遭被告拒绝。上述事实,有原告龚**向本院提供的汽车户名使用挂靠协议、押金收据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龚**与被告系自愿签订汽车户名使用挂靠协议,双方应恪守履行。协议到期后,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并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各自义务。被告在协议到期后拒不协助原告龚**将挂靠车辆转出亦不退还风险抵押金,实属不妥。现原告龚**诉讼请求合理,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北**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协助原告龚**将车牌号为京p619s2轻型普通货车过户给原告龚**;

二、被告北**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龚**风险抵押金二千元以及京p619s2轻型普通货车各项手续。

诉讼费二十五元,由被告北**贸有限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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