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11月4日受理了申请人内蒙古巴运**乌海分公司与申请人焦*挂靠经营合同纠纷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内蒙古巴运**乌海分公司与申请人焦*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于2014年10月27日经内蒙古巴运**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申请人内蒙古巴运**乌海分公司与申请人焦*解除2013年12月1日签订的《品牌协议书》。(蒙C1915X)
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