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胡**与武汉**公司、武汉汉江和阳经**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珍诉被告武汉**公司、被告武汉汉江和阳经**限公司、武汉市蔡甸**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武汉**公司建筑装饰工程分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胡*珍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胡**的撤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3332元,减半收取41666元,由胡**负担,该款予以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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