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珍诉被告武汉**公司、被告武汉汉江和阳经**限公司、武汉市蔡甸**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武汉**公司建筑装饰工程分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胡*珍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胡**的撤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3332元,减半收取41666元,由胡**负担,该款予以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