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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美丽与李中华侵权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陈美丽因与被申请人李中华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穗中法民一终字第21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陈美丽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相关刑事判决并未认定再审申请人强迫被申请人倒签借条。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并对本案进行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2)穗中法民一终字第2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4月20日发生法律效力,依据《最**法院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u0026ldquo;当事人对2013年1月1日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审查确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间,但该期间在2013年6月30日尚未届满的,截止到2013年6月30日u0026rdquo;之规定,陈**应于2013年6月30日之前向本院申请再审。现陈**于2013年11月28日申请再审,已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对陈**的再审申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陈美丽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u0026times;u0026times;月u0026times;u0026times;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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