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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广州中**限公司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因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4)穗荔法民一初字第1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原审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赵*撤回起诉。

本案一审受理费75元、二审受理费150元,减半为112元,由上诉人赵*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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