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甲诉被告胡某某、王*乙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甲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甲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甲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王*甲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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