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兰州庄**限公司与王*和一案审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甘肃羌**限公司(以下简称:羌**司)、王**因与被申请人兰州庄**限公司(以下简称:庄园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兰州**民法院(2013)兰民三终字第7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羌**司、王**共同申请再审称:1、二审关于申请人构成侵权认定的基本事实无证据证明,申请人与甘肃**限公司之间的租赁协议合法有效,在没有被依法解除前,庄**司所提起侵权之诉的事实根据不存在。2、二审判决认定申请人构成侵权,但没有适用任何关于侵权的法律规定,没有法律依据。拍卖时租赁权是否继续存续在该拍卖财产上,只会影响拍卖的成交价格,进而影响到抵押权的实现。庄**司在明知拍卖物瑕疵的情况下,拍卖时未提出异议,竞买成功后也未提出异议,说明买受人对此权利瑕疵是完全同意的。二审法院曲解法律、司法解释规定,错误理解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六十六条,将瑕疵拍卖成功后买受人完全履行拍卖合同的争议偷换为抵押权的实现之诉,割裂瑕疵买卖,强加特别权利,适用法律错误。3、法院改变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案由,未通知当事人,也未在判决书中说明理由。4、二审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两次同一程序的审判长为同一人,合议庭人员组成通知书与判决书中法官人名不一致,二审庭审除审判长外,其他法官未参加庭审过程,不符合法律规定。综上,申请人认为二审判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七、十二项规定的情形,申请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庄园公司提交意见称:羌**司、王**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本案中,争议财产的流程是案外人甘肃**限公司先将财产抵押,后与王**签订租赁协议,抵押权人中国农**中县支行为实现抵押权,将涉案财产拍卖,庄园公司竞拍成功取得涉案财产所有权。依照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王**与甘肃**限公司签订的租赁协议对受让人庄园公司不具有约束力,羌**司、王**继续占有、使用属于庄园公司的财产,构成侵权,二审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羌**司、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甘肃羌**限公司、王**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