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黄**因与聂**、霍**宅基地侵权纠纷一案,定西**民法院于2012年7月5日作出的(2012)定中民一终字第17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黄**不服,向本院申诉,本院于2012年11月6日作出(2012)甘民申字第653号民事裁定书,驳回黄**的再审申请。黄**仍不服,向定西市检察院申诉,定西市检察院审查后,提请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抗诉。省检察院于2013年11月13日作出作出甘检民抗字(2013)第42号民事抗诉书,以定西**民法院(2012)定中民一终字第171号民事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由本院提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