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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华奥**限责任公司与酒泉华**限公司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酒泉华**限公司(以下简称:酒泉**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华奥**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公司)因侵犯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兰州**民法院(2012)兰法民三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向我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和被上**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011年9月,案外人张**以酒泉**有限公司名义,向农业**检测中心送检“京科糯2000”种子样品进行检测,该中心出具了检测报告,原判仅以此认定酒泉**发公司种植销售了“京科糯2000”玉米种子,构成侵犯植物新品种权,其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兰州**民法院(2012)兰法民三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兰州**民法院重审。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退回上诉人酒泉华**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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